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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控摄像头要不要3C认证/CCC认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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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G市监管部门接到多宗反映“监控摄像头”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(CCC)的投诉,投诉人称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的多款“监控摄像头”属于CCC目录中的“音视频录制、播放及处理设备”(0805类)但均未经认证,要求对生产者、销售者分别进行查处并组织调解和奖励。

怎么确认这些“监控摄像头”是否需要CCC认证?有哪些关键点?请看:

初步核查分,被投诉“监控摄像头”分为三类:


第一类“传统摄像头”仅具有音视频信号采集功能,本身无储存介质,必须用信号线连接到监控录像机或电脑才能录制、储存和播放音视频;


第二类“多功能摄像头”本身已具有储存介质(可插TF等储存卡),既能将采集的音视频信号直接录制在机内储存卡上,也可以将音视频通过有线或无线WIFI网络的方式输出到电脑或手机端储存和播放;


第三类则是在第二类产品基础上取消了有线或无线WIFI连接方式,改为通过3G/4G等移动通信网络方式(须插手机卡)连接到电脑或手机。
弄清几类“监控摄像头”的基本功能后,办案人员重点从几个环节查证产品是否存在认证方面违规。


“监控摄像头”是否需要CCC认证?
在现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》(2020.4)中直接用“摄像头”作为关键字搜索并无结果,投诉人认为属于“音视频录制、播放及处理设备”(0805类),而界定表中对此类的描述是“用相关介质载体录制、播放和处理音频信号及视频信号的设备”,同时此类备注栏已明确规定“不包括:…无载体的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”,
据此可以判定上述第一类“传统摄像头”虽然常识上归入“音视频电子设备”,但因本身无储存介质,且无法独立进行音视频信号的录制或播放,所以压根不属于CCC认证范围。
第二类“多功能摄像头”可将采集的音视频信号录制并储存在本身载体介质内,乍一看应该符合界定表描述、属于认证范围了吧?
别急,别忘了界定表中还有个“排除项”的杀手锏,备注栏中同样写到“不包括:…摄像机”,2017年某省局曾就此请示过认监委,认监委批复如果“摄像头”类产品的名称标注为“XX摄像机”,则不属于认证范围;据了解各认证机构也都规定,申办此类产品CCC认证时,如申报资料、送检样品出现“摄像机”字样则概不受理,所以此时还必须依据实物名称予以区分,而不能一概而论。
另外,可能会遇到销售宣传用语(如网店标注“摄像头”或“监控器”)和实物名称(“XX摄像机”)不一致的情形,此时从“利于相对人”的原则考虑,理应采信实物标注的名称进行考核为宜。
第三类“监控摄像头”主要是额外增加了3G/4G的移动通信功能,根据CCC目录的归类原则,“移动通信功能”往往会被优先视为“产品主要功能”进行考核,所以具有此类功能的“监控摄像头”一般不再归为“音视频录制、播放及处理设备”(0805类),而会被归入“移动用户终端”(1606类),所以无须再考虑0805类的“排除项”,不论产品标注“摄像头”、“监控器”或是“摄像机”,均属于1606类CCC认证范围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“公众留言”版块中,近年来有多条关于“监控摄像头”的留言咨询,对有4G移动通信功能的摄像头,认证司均明确答复“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”。
经过上述核查,投诉涉及的多款“监控摄像头”中仅有一款“手机远程监控器(4G续航版)”属于CCC认证范围,其他产品要么没有储存介质,要么实物已明确标注为“XX摄像机”,均无须认证。

另有需要中国CCC认证, ISO体系认证,欧盟CE认证,美国FCC认证,韩国KC认证,ROHS测试,REACH检测认证的伙伴都可以我司工作人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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